一、某国企取得了采砂证后,设立了多个分公司,均有营业执照,是否可以依据采砂证对分公司办理取水许可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申请人应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取水申请人,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二、项目A建了取水泵房和管道,已申请取水许可并取得取水许可批复,但未现场验收发放取水许可证,现项目B(单独立项)在项目A的取水管道上开口建根支管取水。项目B该如何办理取水许可?
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项目A已经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手续,项目业主应按取水许可审批文件规定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工程试运行后应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后,按规定条件取用水。项目取水用途未含向其他项目供水的,不得转供水。如确需改变取水用途向项目B供水的,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如项目B拟取得取水权,在取得项目A业主同意并签订工程使用协议的情况下,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取水许可,获批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三、个体工商户通过租赁当地村民房屋设施、并利用房主家中地下水取水井取用水资源进行豆芽菜生产,该取水行为应由个体工商户办理取水许可证,还是应由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权属方房东来办理取水许可证?
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利用房主的地下水取水井从事生产活动,已不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情形”,应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取水申请人应为实际取水人。
四、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供水公司如何申请增加取水量?
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量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需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批复文件规定的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建设取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五、某企业拟利用地下水井取水生产,但未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只有营业执照,取水申请如何办理?
答:该企业申请取水许可时,如建设项目属于备案项目,申请取水应当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否则,取水许可受理机关应通知申请人补正。如项目不属于备案项目,申请阶段可不提供有关立项手续,但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六、《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这个规定里的备案项目和备案材料是指什么?
答: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的备案项目和有关备案材料是指上述实行备案的项目和备案机关出具的有关备案证明材料。
七、同一区域(或者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同一类型(取水用途一样)的多家企业分别打井取水,是否可以采用其中一口井的同一份取水水质检测报告作为申请材料?
答:《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申领核发取水许可证,应提供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材料,不能用其它项目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材料替代。
八、个人建设的养殖场(鸡或猪)申请取水许可手续时是否需要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无法提供备案材料,能否办理取水许可?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取水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因此,畜禽养殖场取水,取水申请人应当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以及有关备案材料。
九、申请取水许可时需提交“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中第三者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取水许可申请需提交的“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是指,取水行为可能影响到取水人以外的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如影响他人取水,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活动,抽取地下水造成地面沉降等),申请人在申请取水时,应当对取水行为可能引起的第三者的利害关系以及处理利害关系的措施、方法以及第三者的协商情况等加以说明,以防止因取水而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影响取水许可的实施。如申请人的取水行为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十、90年代由乡政府村集体自主修建的水厂,因历史遗留问题,无任何审批资料,是否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
答: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第七条规定,对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施行前(2002年5月1日前)已建成取水且未进行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水资源论证,但应按上述通知的规定,在取水许可申请书中对项目主要的用水环节、用水指标、节水情况等用水合理性及近五年取水量进行说明。取水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审批机关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