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003126127X/202504-00008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枞阳县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印发《枞阳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和《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的通知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04-23 | ||
有效性: | 有效 | 咨询电话: | 0562-3211383 |
关于印发《枞阳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和《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表》的通知
根据市住建局、枞阳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经研究,制定了《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及《2025年度县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主动适应监管方式改革要求
局属承担行业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股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适应改革要求,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加强行业监管,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树立“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的鲜明导向,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定(试行)》,切实掌握操作规程和基本要求,规范检查程序,严格检查行为。
二、完善配套机制
(一)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各承担监管职能的局属有关单位和机关有关股室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单项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提高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抽查工作细则要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匹配、层级分工等事项。每项检查后及时上报工作小结。
(二)动态调整“一单两库”。要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一单两库”信息维护工作要求,常态化落实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抽查基础数据、准确、完整。
(三)合理调配执法人员。各承担监管职责的单位(股室),要合理调配内部机构的执法人员,每项检查(含每个检查组)至少有2名专业对应、业务熟练的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辅助开展检查工作;受岗位、人员限制无法调配的,应当组织其他岗位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业务知识,提高执法检查技能水平。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一经确定,原则是不予更换;如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具有利害关系,由主管部门对其指令回避,并另行随机匹配。
三、加强工作统筹
(一)严格区分类型。以在我县注册企业为检查对象的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执法人员从“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企业库中抽取,并依托该平台进行匹配,检查结果上传至该平台。以工程项目为载体检查各方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的事项,检查对象从省住建厅“安徽城乡规划建设综合管理平台—行政执法管理系统”项目库中抽取;对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检查,从“安徽城乡规划建设综合管理平台—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抽取。
(二)严格抽查质效。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原则上不高于被检查对象总数的10%。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要统筹检查时间安排,本年度抽查计划一般安排在4-10月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最迟不能超过11月中旬,尽量避免在下半年“扎堆检查”。要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行精准监管,尽量避免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重复检查。承担监管职责的股室、局属单位之间,要加强内部沟通配合,对检查对象相同的抽查事项开展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三)推进联合抽查。今年,按照全省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模式,我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见附件3),明确了任务名称、联合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抽查基数和比例及时间安排等内容,按照分类建库、摇号派发、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环节有序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对于已经纳入联合抽查计划的事项,不再单独开展抽查。对相同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实行联合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做好总结上报。局属各有关单位(股室)应当在6月28日前上报半年小结、11月10日前上报全年总结,同步填报《2025年度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以便一并汇总向市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报送半年、年度工作总结。由局属各单位(股室)提供的数据、统计表格和总结等均发送至电子邮箱:453162713@qq.com。联系人:周秀琴,电话:3257108。
四、强化结果运用
(一)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其中,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执业资格人员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严格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实施检查的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可直接下达《执法检查告知书》。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城管等部门查处;需要给予信用处理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记入信用管理平台。移送查处、信用处理情况,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记于检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1.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2.2025年度县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5年度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3日
附件1
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责任股室、 单位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城市(县城)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城市(县城)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供气企业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
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
局公用事业股 |
基本项目 |
2 |
城市(县城)供水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城市(县城)供水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供水企业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
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条。 |
局公用事业股 |
基本项目 |
3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
局建筑业管理股 |
基本项目 |
4 |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 |
局建筑业管理股 |
特殊项目 |
5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县定额站 |
基本项目 |
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县定额站 |
特殊项目 |
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条 |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中心 |
特殊项目 |
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县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综合股) |
基本项目 |
9 |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
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综合股) |
基本项目 |
10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县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第五条。 |
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综合股) |
基本项目 |
11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
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 |
全县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 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
局质量安全监管股、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
特殊项目 |
12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全县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局质量安全监管股、县质量监督站 |
特殊项目 |
13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
局建筑业管理股、县质量监督站 |
基本项目 |
1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局建筑业管理股 |
特殊项目 |
15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
局建筑业管理股 |
基本项目 |
16 |
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 |
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3号)第四条 |
局建筑业管理股 |
特殊项目 |
17 |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 |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第四条 |
局建筑业管理股 |
特殊项目 |
18 |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检查 |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检查 |
全县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2、《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 |
局建筑业管理股、县质量监督站 |
特殊项目 |
备注:1、抽查事项应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开展方式分为“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县区自行组织发起”;抽查基数为计划制定时实有抽查对象数;抽查比例为全年总体抽查比例;抽查任务可以按时间段分批次开展。2、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依法注册企业为检查对象的基本项目,第二类是以工程项目为载体检查各方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的特殊项目。
附件2
2025年度县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参与 单位 |
抽查 主体 (层级) |
责任股室、单位 |
抽查 对象 |
差异化抽查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5年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等联合抽查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 |
县级统一组织发起
|
县住建局 |
市县两级分级实施 |
局建筑业管理股牵头,质量安全监管股、质监站、安监站配合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
按照正常企业10%、警示企业40%、失信企业50%、严重失信企业50%的比例进行抽取 |
4-10月
|
|
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检查 |
||||||||||
2 |
2025年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县级统一组织发起
|
县住建局 |
市县两级分级实施 |
局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股牵头,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中心配合 |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 |
按照正常企业10%、警示企业40%、失信企业50%、严重失信企业50%的比例进行抽取 |
4-10月 |
|
备注:抽查事项应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发起方式分为“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县区自行组织发起”;抽查基数为计划制定时实有抽查对象数;抽查比例为全年总体抽查比例;抽查任务可以按时间段分批次开展。
附件3
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参与 单位 |
检查主体 |
责任单位(科室) |
抽查对象 |
差异化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2025年度全县城镇燃气生产质量安全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住建部门负责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气象部门负责防雷安全检查; |
县住建局牵头统一发起,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气象部门 |
县级 |
局公用事业股 |
县域城镇燃气企业(含液化石油气) |
按照正常企业10%、警示企业40%、失信企业50%、严重失信企业50%的比例进行抽取 |
4-11月 |
|
2 |
2025年度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建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县住建局牵头统一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综合股) |
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 |
按照正常企业10%、警示企业40%、失信企业50%、严重失信企业50%的比例进行抽取 |
4-11月 |
|
3 |
2025年度全县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建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县住建局牵头统一发起,城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综合股) |
全县物业服务企业 |
按照正常企业10%、警示企业40%、失信企业50%、严重失信企业50%的比例进行抽取 |
4-11月 |
|
4 |
2025年度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建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源发布等事项的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县住建局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综合股) |
全县房地产经济机构和人员 |
按照正常企业10%、警示企业40%、失信企业50%、严重失信企业50%的比例进行抽取 |
4-11月 |
|
5 |
2025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建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及产品质量的检查;国动部门负责对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县住建局牵头统一发起,市场监管、国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 |
县级 |
局质安全股牵头,县质监、安监部门配合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
按照正常企业10%、警示企业40%、失信企业50%、严重失信企业50%的比例进行抽取 |
4-11月 |
|
6 |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联合抽查 |
住建部门负责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县住建局牵头统一发起,市场监管职责分工指导 |
县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局建筑业管理股 |
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按照正常企业10%、警示企业40%、失信企业50%、严重失信企业50%的比例进行抽取 |
4-11月 |
|
7 |
2025年度全县城市供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县城)供水生产质量安全检查;卫健部门负责城市(县城)供水生产企业水质安全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情况 |
县住建局牵头统一发起,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住建设部门;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公用事业股 |
全县供水企业 |
按照正常企业10%、警示企业40%、失信企业50%、严重失信企业50%的比例进行抽取 |
4-11月 |
|
8 |
2024年度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建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县住建局牵头统一发起,市场监管职责分工指导 |
县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县定额站 |
全县建设工程造价企业 |
按照正常企业10%、警示企业40%、失信企业50%、严重失信企业50%的比例进行抽取 |
4-11月 |
|
9 |
2024年度全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建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县住建局牵头统一发起,市场监管职责分工指导 |
县住建部门、市场部门 |
县级 |
局建筑业管理股 |
全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按照正常企业10%、警示企业40%、失信企业50%、严重失信企业50%的比例进行抽取 |
4-11月 |
|
附件4
2025年度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
|||||||||
单位(股室)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县、区 |
抽查任务名称 |
任务开展完成情况 |
累计抽查企业或项目(个数) |
发现问题(个数) |
责令整改(个数) |
立案调查(个数) |
结果公示(个数)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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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抽查任务名称应对照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请在备注注明。统计结果将作为对县区住建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