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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枞阳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1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5756227
关于印发枞阳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6 09:54 来源: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脱办秘20194号     

 

关于印发枞阳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枞阳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4月19日县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420

 

 

 

 

 

枞阳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规范各贫困村使用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确保最大限度发挥光伏项目的扶贫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皖扶办〔2019〕11号)和市、县光伏扶贫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光伏扶贫电站是指由县政府统一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我县2016年建设的11个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12个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197个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251个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和2017年建设的39个(拆分后为158个)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

条 2016年建设的11个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12个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资产、197个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251个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的定限物权确权给相关贫困户。2017年建设的39个(拆分后为158个)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

251个独立户用电站外,在确保贫困村、受益贫困户光伏扶贫收益的前提下,2019年开始,每年从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偿还通过扶贫小额信贷解决的受益贫困户自筹资金、贫困村自筹不足部分资金,以及2017年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租地费、平整费、青苗费等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2019年、2020年每年提取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的30%,2021年开始每年提取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的50%,相关建设费用还清后,重新确定提取比例用于运行维护费用。

第四条 251个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根据确权情况及时足额分配给受益对象。

2016年建设的11个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12个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197个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发电,2017年建设的39个(拆分后为158个)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在提取相关建设费用后,采取整体平均分配的方式分配给贫困村和受益贫困户。即先按照65个贫困村、9749户贫困户建设规模所占的比例分别计算出贫困村和受益贫困户的整体收益,再平均计算出每个贫困村、每个受益贫困户的收益。

第五条 分配给贫困村的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2016年建设的电站土地租金、运维管理等费用后,大部分收益应用于贫困户直接增收,对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半(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直接增收;对用于奖励补助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奖励先进、补助老弱病残或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其余小部分收益,可用于村内小型公益事业扶贫。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不得用于产业发展等投资收益类项目建设。

第六条  脱贫攻坚期内,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主要用于特别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得安排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除251个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外,其他光伏扶贫电站受益贫困户实行虚拟到户、动态调整。对返贫和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光伏扶贫受益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确保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精准。

第七条 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全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分配、建设费用偿还工作。

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分局)负责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打卡发放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电费核算、划转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光伏扶贫受益对象审核把关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各乡镇要及时发放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严禁截留、挪用、贪污等,确保光伏扶贫效益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垫付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

第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建立完善台账。各乡镇应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问责。

第十条  贫困村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开发局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应及时向村民公示公告,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及时公示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局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各乡镇应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县供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贫困村(也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开展)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积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确保具备条件的光伏扶贫电站接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切实提高光伏扶贫电站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扶贫开发局会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枞阳县2016年度光伏扶贫试点年实施方案》、《枞阳县2017年度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和《枞阳县光伏扶贫电站管理暂行办法》中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