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水许可〔2025〕10号
关于枞阳县官埠桥镇汪东路县乡道升级
改造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官埠桥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申请批复枞阳县官埠桥镇汪东路县乡道升级改造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水河湖〔2023〕120号)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5月14日至2028年5月13日。
一、基本同意枞阳县官埠桥镇汪东路县乡道升级改造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枞阳县官埠桥镇官山村,全长3.105km,涉及岱冲河管理范围为主线长度1.54km(主线K2+850-K3+280段长度0.43km涉及官山冲水库溢洪道及水库管理范围,在官山冲水库维修或除险加固时,一并考虑实施)。
主线K2+850-K5+755,起点官山村银龙凹,终点与县道X115继查路平交,K2+850-K3+170、K3+370-K3+776、K3+870-K4+155、K4+540-K4+855、K4+898-K5+130段现状道路挖除重建,升级改建成路基宽度6.0m、路面宽度5.0m沥青混凝土道路;K3+170-K3+370、K3+776-K3+870、K4+155-K4+540、K4+855-K4+898、K5+130-K5+755路段现状道路挖除重建,升级改建成路基宽度7.5m、路面宽度6.5m的沥青混凝土道路。沿线设置4处钢筋砼结构盖板涵过河,盖板涵轴线均与河道正交,敞开角为30°,进出口设八字墙,涵身两侧重力式挡墙,挡墙顶部设台帽,进出口底板采用混凝土铺砌,末端设齿墙,其中:K3+589处盖板涵长8.0m,涵洞尺寸4m×3m(宽×高),涵底高程55.56m(85国家高程,下同),涵顶高程58.56m;K4+160处盖板涵长6.0m,涵洞尺寸4m×3m(宽×高),涵底高程45.98m,涵顶高程48.98m;K4+575处盖板涵长6.0m,涵洞尺寸4m×3m(宽×高),涵底高程41.41m,涵顶高程44.41m;K5+126处盖板涵长8.0m,涵洞尺寸2—3m×2m(孔数-宽×高),涵底高程35.57m,涵顶高程37.57m。
盖板涵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下同):K3+589盖板涵左岸挡墙中点:X=3408624.568,Y=517999.062;右岸挡墙中点:X=3408629.763,Y=517998.186;
K4+160 盖板涵左岸挡墙中点:X=3408136.661,Y=517784.430;右岸挡墙中点:X=3408137.096,Y=517779.180;
K4+575 盖板涵左岸挡墙中点:X=3407745.711,Y=517671.764;右岸挡墙中点:X=3407747.482,Y=517666.803;
K5+126 盖板涵左岸挡墙中点:X=3407216.383,Y=517513.281;右岸挡墙中点:X=3407223.816,Y=517510.554。
二、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项目其他需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送我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三、你镇应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项目竣工时,应通知我局参加验收;竣工验收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我局备案。
四、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建设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水、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水、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并加强对堤防、河道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对于因项目施工、运行损坏的堤坡等水利工程与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
五、项目建设如涉及灌排水系、农田水利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建设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七、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你镇自审后,抄我局备案。
八、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枞阳县水利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