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类别
1、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抽查事项: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抽查对象: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特殊污染源
抽查主体:支队及县区分局(经开区分局)
抽查比例:重点污染源100%、一般污染源不超过5%、特殊污染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抽查对象: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抽查主体:支队及县区分局(经开区分局)
抽查比例:抽查比例为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抽查对象总数比值(不低于20%)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抽查对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抽查主体:支队及县区分局(经开区分局)、住建部门
抽查比例:100%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备 注:联合抽查
4、ODS 类企业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检查;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检查
抽查对象: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抽查主体:支队及县区分局(经开区分局)、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备 注:联合抽查
5、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入河排污口建设、运行情况
抽查对象: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抽查主体:水科、支队及县区分局(开发区分局)
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6、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抽查对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抽查主体:大气科、支队及县区分局(经开区分局)、市场监督部门
抽查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备 注:联合抽查
7、土壤污染地块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情况
抽查对象:重点建设用地
抽查主体:土壤科、支队及县区分局(开发区分局)抽查比例:60%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8、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抽查对象:列入《安徽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的尾矿库
抽查主体:土壤科、支队及县区分局(开发区分局)
抽查比例:一、二级环境监管尾矿库100%抽查,对三级环境监管尾矿库抽查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9、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情况
抽查对象: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抽查主体:市固废中心、土壤科、支队及县区分局(开发区分局)
抽查比例:100%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10、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抽查对象: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抽查主体:自然科、支队及县区分局(经开区分局)
抽查比例: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10%;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60%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排污登记表质量检查
抽查对象:排污登记表
抽查主体:环评科、支队及县区分局(经开区分局)
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12、一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检查登记类建设项目环评规范性
抽查对象: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抽查主体:环评科、支队及县区分局(开发区分局)
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13、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监测数据质量检查
抽查对象:环境监(检)测机构
抽查主体:监测科、支队及县区分局(经开区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备 注:联合抽查
1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抽查对象: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抽查主体:监测科、支队及县区分局(经开区分局)
抽查比例: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二)抽查内容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要求,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按计划实施双随机抽查一般不超过1次。当各类别抽查对象发生重叠时,应统筹合并开展随机抽查。
各类别事项抽查落实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原则上要求达到100%。各项抽查内容详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皖环发〔202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