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及认定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其中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等人员身份信息由民政部门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和其他脱贫户等人员身份信息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各地在确定补助对象时应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二、住房情况鉴定(评定)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以《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简明易行的农房安全鉴定办法,组织人员培训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结构安全情况复杂、难以简易判断的农房,应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无房户由户口所在村(居)委出具无房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三、认定程序。
各地要严格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不可同时享受。以前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因小型自然灾害转危的,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但已纳入灾后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2016年以前实施的危房改造,且符合现行农房抗震改造条件,经鉴定目前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农户有意愿进行抗震改造的,可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上述情形,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四、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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