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推动机关工作人员敢于担当、强化责任、 优化服务、创新作为,努力营造“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良好干事创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枞阳县机关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来访时,首个接待的责任部门予以接待、登记、办理,或将服务对象求助事项转至其他责任部门办理并全程予以配合协助,直至求助事项办结或得到满意答复的工作制度。接受咨询、负责受理或办理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所在部门为首问责任部门。 第三条 首问负责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文明服务、便捷高效,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镇机关各部门、村(居)和镇属各单位。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机关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管理、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
第六条 接待服务对象的首问负责人及责任部门和共同办理事项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1.对符合法定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符合法定条件但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2.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并领办导办或将事项转交至具体承办人员,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如衔接中与有关人员联系不上时,首问负责人应当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做好登记,并负责转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有关职能部门阅知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取得联系,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果有关人员不在岗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予对方合理答复。 3.对涉及本单位两个及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收到报告后,分管负责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牵头商定办理方案;经协商会商难以解决的,由首问责任部门列明具体事项、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镇主要负责人报请界定职责事项。
4.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可以明确承办责任事项,由首问责任部门转告具体承办责任部门,具体承办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依法依规办理落实。
第七条 对服务对象通过现场、电话或其他方式咨询的有关事项,首问负责人、首问责任部门和共同办理事项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1.对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咨询,能当场答复或回复的,应当当场答复或回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限时答复或回复。 2.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但是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首问负责人应当将服务对象指引至或将咨询事项转交至具体承办人员,该承办人员承接首问责任。 3.对涉及到本单位且需要两个及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参照第六条第三项执行。 4.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八条 为抓好首问负责制落地落实,本单位设立作风效能监督电话或网上信箱,对服务对象投诉反映的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负责制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九条 在执行落实首问负责制过程中,对敢于担当、创新创优,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鼓励激励。因敢闯敢试、先行先试出现偏差失误,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容错纠错机制规定情形的根据容错纠错机制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铜陵市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启动程序,由镇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镇纪委监委办、镇组织办联合实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首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分:
1.不履行职责受理、导办移交等制度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及时办结的。
2.事项办理过程中未一次性告知、超时限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 3.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首问责任部门或共同办理事项部门负责人作出相应处分: 1.部门不执行落实首问负责制的。
2.未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导致事项办理延误,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首问责任部门移交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聘用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上述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在执行落实首问负责制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机关主要负责人对部门落实首问负责制负总责。建立登记台账、运行流程、办结时限、结果反馈等受理及处理情况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首问负责制执行落实的督查考核,镇纪委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督查结果。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镇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同样适用于各村(居)。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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