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白梅乡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监督行政权力、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参照《枞阳县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修订)》,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全乡各行政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白梅乡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乡政府及其机构、村(居)政务公开社会评议。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重点内容:
(一)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工作机构是否落实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按照《条例》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按规范处理、及时回应;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安全公开;
(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落实到位;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和权力行使是否做到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五)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建议、投诉是否及时受理、认真回复落实;
(七)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公众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企业代表开展代表评议;评议工作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实施方案,编制设计社会评议统一测评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社会评议告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采取走访、座谈、查阅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等形式,调查被评议部门和行业政务公开开展情况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汇总社会评议(含网上测评)情况,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项评议指标,得出最终评议结果。
第七条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八条 评议结果报白梅乡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议单位,并向全乡通报。
第九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违规向被评议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信息;
(六)严禁其他故意干扰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向白梅乡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及公众作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白梅乡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