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升政务公开实效,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铜陵市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制度》(铜政务办〔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产生方式、范围与人数
(一)产生方式: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采取聘任制,由枞阳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聘。
(二)范围: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媒体、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及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三)人数:10人。
二、聘任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热心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及时反馈群众的需求,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五)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开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三、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选,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二)向被聘请人员颁发聘书与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三)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任期一年,实行年审续聘制,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决定续聘、解聘或增聘。
(四)聘任期内,对出现严重问题或无法履行、胜任监督工作的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程序予以解聘。
(五)解聘后出现的缺员,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增聘,以保证监督工作力量。
四、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2.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合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3.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科学、恰当、便民;
4.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二)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1.查阅枞阳县政务公开有关制度、资料,了解枞阳县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2.收集公众对枞阳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县政府反馈情况;
3.对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问题,以口头、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提出整改建议;
4.要求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其政务公开具体工作做出说明。
(三)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承担以下义务:
1.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枞阳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2.积极协助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3.参加县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座谈会,对县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政务公开调研、评议活动。
五、管理形式
(一)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协调监督员开展以下工作:
1.协调解决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2.协调县政府相关单位接受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3.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逐一做好记录,认真研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解决和整改,并向监督员反馈结果;
4.向领导报告和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
(三)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信息库,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监督员,通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督员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四)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安排部署下阶段监督活动。例会情况定期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六、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