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
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方式。公开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将政务公开情况作为专项内容纳入年度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同步进行问卷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三)网上评议。在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期间,开设网上评议平台,由网民进行公开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方案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拟制并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评议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所涉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新闻发布会、评议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公布。
第七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岳西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书面通报,评议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考评内容加权计分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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