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基层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镇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府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府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府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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