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依据《铜陵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预防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及时解决群众诉求;把握社会重大事件的信息发布规律,正面引导舆情。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行政机关应当畅通公众反映渠道,采取设置意见箱、网上答疑、定期召开座谈会、查看网络媒体信息等方式广泛监督舆情,建立与主流媒体信息发布互通机制,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行政机关应成立评估小组,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评估认为属于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必要时,应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书面方式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八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一)以县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二)以县政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二)以乡(镇)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县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书面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县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二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