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机构改革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两年一次定期清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县政府决定对2017-2018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与机构改革方案相冲突,或与机构职能不协调、不一致,或与机构改革精神相违背、不一致的;
(三)与相关领域专项清理要求不一致的;
(四)与上级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不一致的;
(五)与上级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定不一致的;
(六)与上级关于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决定不一致的;
(七)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全面深化改革形势明显不相适应的。
三、清理标准
(一)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或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或与机构改革的要求直接冲突的;
2.作为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作重大修改或已被废止、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新制发的文件涵盖或者替代的;
4.适用期已过,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管理方式已改变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5.不属于政府管理事务范围或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二)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属于清理重点范围内的,经修改后仍可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或文件之间存在明显不协调的;
3.不适应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求,或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
4.部分内容与机构改革的要求不一致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三)以往清理中要求修改的文件,如尚未修改,原则上应当宣布失效。其中部分内容确需继续实行的,应当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发文件。
四、清理步骤
(一)基础工作(2019年8月)
1.制发清理通知,明确清理要求和责任分工。
2.整理基础资料。县政府办梳理出2017年以来的县政府文件、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并根据县司法局筛选后的目录提供文件电子版、标明文件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
3.确定清理范围。县司法局结合历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在2017年县政府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县政府文件效力情况,确定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
(二)集中审核(2019年9月—10月)
4.部门提出建议。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将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交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按照清理标准提出清理建议。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出清理建议。
5.初审复审。对各单位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初审复审后,提出最终清理意见。
6.征求意见。将清理意见发市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后形成清理结果。
(三)公布结果(2019年11月)
7.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清理结果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8.县政府印发、公布决定。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县政府印发《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县政府文件的决定》,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全面深刻把握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对清理范围内的文件认真梳理,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合法合规、有理有据提出清理建议;明确专人负责清理工作,并于2019年9月1日前,将名单、联系方式(附件1,纸质及电子版)报送清理工作组(县司法局)。
(二)按照分级清理和“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参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要求,同步组织对本级政府、本部门、本系统制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制发部门的意见后明确是否废止、失效和修改。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调整的部门的文件,由现在承担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上述清理结果要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于 2019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含清理结果目录公告、附件2)报县司法局。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县政府将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圆满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三)县司法局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咨询、整理汇总、总结报告等工作。
县司法局联系电话:17355155586 QQ:24075748
邮箱:24075748@qq.com
附件:1.清理工作联络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2019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