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政秘〔2020〕17号
关于做好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函〔2020〕48号),以及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皖司函〔2020〕31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铜司〔2020〕16号)的部署,现就做好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标准
(一)清理对象。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抵触,以及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涉及营商环境的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1、是否设置不平等的条件或门槛歧视市场主体平等享受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支持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2、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
3、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侵害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是否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5、是否规定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6、是否规定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重要领域都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7、是否存在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外的违规收费行为;
8、是否存在与建立以服务窗口为主导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不相符的规定;
9、是否存在干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及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
10、是否存在限制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规定;
11、是否存在将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不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据的规定;
12、是否存在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和材料,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的规定;
13、是否存在可能增加市场主体成本、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且未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的规定;
14、是否存在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
15、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二、清理职责与要求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条例》和《办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逐项研究、严格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条例》《办法》相抵触,或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条例》《办法》不一致,或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有效落实的,将在年度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考核中体现,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各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四、清理工作时限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县司法局报送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详见附件),电子版报至邮箱,纸质档加盖单位公章,报至县司法局一楼。
经梳理排查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需要清理的单位也需要“书面零报告”,并注明“经清理未发现”。
联系人:县司法局方利娜 ;联系电话:0562-3211559
邮箱:24075748@@qq.com。
附件:1.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废止)
2.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修改)
3.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废止)
4.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修改)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