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政办秘〔2021〕17号
关于做好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长江保护工作机制,完善了长江保护相关规划、标准、监测预警、应急管理、信息共享等制度和保护措施,在现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更严厉的法律责任,强化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推动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为做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署,决定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一次集中专项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长江保护法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的,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对存在“打架”的规定抓紧进行修改,对存在“空白”的制度进行补充,确保与上位法和中央精神保持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要求
要依据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结果报送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提交清理结果。清理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于2021年3月9日前向县司法局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详见附件),电子版报至邮箱,纸质档加盖单位公章,报至县司法局一楼106室。
经梳理排查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需要清理的单位也需要“书面零报告”,并注明“经清理未发现”。
联系人:县司法局方利娜 ;联系电话:0562-3211559
邮箱:24075748@qq.com。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填表说明:1.县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逐项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2.“文件类型”栏应填写附件2所列的第五种。3.“清理进展”栏应当填写状态(拟废止、拟修改、已废止、已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