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政办秘〔2021〕78号
关于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保护地规〔2021〕1号)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精神,决定对我县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清理。为保证清理工作有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和范围
(一)清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等上位法和政策不抵触、相一致;
3.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4.坚持全面清理,保证清理质量。
(二)清理的范围为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两个以上起草部门的,由起草部门共同进行清理;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履行该职能的实施部门进行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清理。
因机构改革,原起草部门撤销且没有明确继续行使其职权机构的,由制定部门牵头组织清理。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重点和标准
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精神,自然保护地是指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本次清理重点是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地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违反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2.是否违背《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等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是否违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皖办发〔2020〕30号)等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
3.是否存在与中央巡视、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不一致的内容;
4.是否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之间相互抵触冲突的情形;
5.是否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内容所代替,尚未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四、结果报送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提交清理结果。清理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照《国家及省现行有效的涉及自然保护地的中央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总清单》(与文件同时在OA平台上发送至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起草、实施的县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标准逐件进行审核,于10月12日前向县司法局提出修改、废止和继续有效的意见。电子版报至邮箱,纸质档加盖单位公章,报至县司法局一楼106室。
经梳理排查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需要清理的单位也需要“书面零报告”,并注明“经清理未发现”。
联系人:县司法局方利娜 ;联系电话:17355155586
邮箱:24075748@qq.com。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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