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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9766785-7/202202-00001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铜陵市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项目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1-0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981
铜陵市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项目清单
发布时间:2019-11-08 11:3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检查单位:铜陵市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407620240)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直销员招募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换货、退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大类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检查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大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登记事项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登记事项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登记事项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登记事项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登记事项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登记事项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登记事项检查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大类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大类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
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是否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否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情况。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与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
公示信息检查 大类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检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公示信息检查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检查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大类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重大变更事项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直销员证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直销员是否取得直销员证。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大类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10-1、检查企业生产条件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一百一十条;《GB 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2、3、4、5、6、9、11、12条;《GB 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2017年10月19日实施)第5、7、8条。 检查企业厂区环境、厂房、设备设施、制度、人员、管理机构、产品追溯召回、文件管理和记录、符合性原则、产品标识信息。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10-2、检查企业质量安全保障制度落实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GB 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7、8、10条。 检查企业原材料进厂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查验等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大类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15-3、检查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履行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检查纤维制品生产者是否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检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是否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是否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检查学生服生产者是否有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15-1、检查纤维制品生产管理状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六条 检查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否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否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15-4、检查纤维制品的标注标识要求履行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第十六条 检查纤维制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是否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是否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是否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15-2、检查纤维制品禁止性规定执行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检查在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是否使用禁止性纤维制品;在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中是否使用禁止性物质;检查生产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是否使用禁止性物质:检查在生产纺织面料中是否使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辅材料;检查在织造、印染、整理等过程是否使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染料、整理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大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6、安全生产与行业特殊要求(如有)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静电装置等。
3.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4.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要求。
5.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4、采购质量控制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2.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1、组织机构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2、设施设备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是否具备满足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3.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4.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5、检验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3.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3、人员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负责成品出厂检验的质检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并熟练操作【危化品要求:化学分析工(至少2名)是否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检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
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大类
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等。 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可根据情况检查部分内容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大类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检查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设立文物商店,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的商业活动。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大类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大类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检查 大类
食品销售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检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检查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检查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大类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大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大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大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大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计量监督检查 大类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计量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计量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监督检查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计量监督检查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计量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大类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大类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价格行为检查 大类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安徽省价格条例》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
市场交易事项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野生动物保护法》 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年报事项检查 大类
年报事项检查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年报事项检查 个体工商户和登记事项的检查和年度报告抽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1、《个体工商户条例》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1、个体工商户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2、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年报事项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和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依照登记事
开展经营活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登记事项检查 大类
登记事项检查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 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细类 一般检查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9、《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
10、《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1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商标事项检查 大类
商标事项检查 商标违法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1、《商标法》
2、《商标法实施细则》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4、《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5、《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6、《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是否依法使用商标。
2、是否有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3、商标印制单位是否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商标事项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1、《商标法》
2、《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商品质量检查 大类
商品质量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1、《产品质量法》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2、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3、是否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
4、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5、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等商品信息。
直销事项监管 大类
直销事项监管 对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直销管理条例》 检查相关直销活动是否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
法开展调查。
市场交易事项检查 大类
合同事项检查 大类
合同事项检查 拍卖活动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1、《拍卖法》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1、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2、检查拍卖活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