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旅馆业治安管理 | 旅馆业经营许可情况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 | 开办旅馆是否按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批许可。 |
旅馆业 “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 登记管理制度情况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旅馆业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情况;旅客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情况;是否存在治安隐患;是否存在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情况;是否存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报告情况。 |
网吧监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 | 检查网吧基础资料和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检查是否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检查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检查是否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信息 |
治安监管项目 | 典当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 1、典当业依法经营,是否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是否依法规范典当业经营和管理行为;2、典当业人防、物防、技防落实情况。3、其他情况。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1、备案;2、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3、得设置隔断。4、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5、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 1、印章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情况。是否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是否依法规范印章企业经营和管理行为;2、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3、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应用情况。系统运行是否稳定,是否及时上网录入上传,实施网上查询、比对、检查、信息交换、档案备存等功能. |
旅馆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 1、“四实”登记管理制度:“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2、信息录入传输、系统运行是否正常;3、是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的管理。 |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
对企事业单位内保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 1、人防、物防、技防人员、设施是否配备到位;2、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否贯彻到位;3、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
寄递业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法律法规选编》《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 是否达到三个100%的要求。 |
民用枪支(弹药)安全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枪支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 1、枪弹库室值守情况;2、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3、枪弹库存与领用登记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检查项目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对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