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抽查 类别 | 抽查 事项 |
1 |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重点排污 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 |
2 | 非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非重点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 |
3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4 |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
5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6 |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质量检查 | 环境监(检) 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
7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核技术利用 单位许可情况 | 核技术利 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
核技术利用单位 环评情况 |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