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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633-8/202012-00014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生态环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调整)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8-15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生态环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调整)
发布时间:2020-08-15 16:07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 

类别 

抽查 

事项 

1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排污 

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 

2 

非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非重点 

排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 

3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4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5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6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 

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7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 

单位许可情况 

核技术利 

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 

环评情况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