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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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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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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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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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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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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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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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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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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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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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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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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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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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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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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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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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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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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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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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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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
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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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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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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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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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三条、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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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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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对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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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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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
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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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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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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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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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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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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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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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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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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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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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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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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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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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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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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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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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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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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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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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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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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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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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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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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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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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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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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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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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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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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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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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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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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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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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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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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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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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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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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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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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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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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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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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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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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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
单位许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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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
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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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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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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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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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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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
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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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
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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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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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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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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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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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单位 环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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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
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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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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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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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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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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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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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
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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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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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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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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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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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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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
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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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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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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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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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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