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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633-8/202112-00001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1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版)
发布时间:2021-09-17 09:20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排污

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2

非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非重点

排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三条、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 

3

特殊监管对象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特殊监

管对象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

4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5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在建工程

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6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7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8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

单位许可情况

核技术利

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

登记情况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 环评情况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