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单位:铜陵市枞阳县应急管理局(3407620010)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大类 | | |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1.1人员和资质管理 | 细类 | | 一般检查项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二、六、七、九、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承包单位相应资质和安全管理情况。 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1.2工艺管理 | 细类 | | 一般检查项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三十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操作规程等情况。 地下矿山通讯系统图完善情况,顶板稳定性监控及处理情况,井下放水门设置情况,动火作业程序规范及提升系统检查情况。 露天矿山工作台阶坡面角、非工作帮靠帮坡面角、开采终了坡面角、与坡面角有关的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边坡防水、防地表径流、防侵蚀措施情况。 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系数是否满足规程关于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要求。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1.3设备设施管理 | 细类 | | 一般检查项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条;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地下矿山安全出口设置情况,井下通风情况,提升井斜井防跑车及阻车器设置情况,双回路供电独立线路设置情况,井下通讯系统设置情况,爆破作业规范情况。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特殊时期尾矿库水位检测情况。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1.4安全管理 | 细类 | | 一般检查项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情况。 特种设备及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情况;对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排土设备、电气设备、排水设备、照明设施、仪器仪表、防雷设施、备用设备未实施定期维护情况。 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工作和防治水设计情况,防治水专门机构设置情况,汛期防汛度汛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机房、井下硐室用可燃性材料建筑,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设置情况,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 尾矿库“三同时”手续履行情况,尾矿库汛期对排水设施检查、维修和疏浚情况,排水构筑物停用后,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的有关情况。 |
|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 大类 | | | | |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 2.1人员和资质管理 | 细类 | | 一般检查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 2.2工艺管理 | 细类 | | 一般检查项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 2.3设备设施管理 | 细类 | | 一般检查项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3.5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 2.4安全管理 | 细类 | | 一般检查项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2.18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2017年前必须整改完成)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的。 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 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的。 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的。 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 烟花爆竹执法检查 | 大类 | | | | |
烟花爆竹执法检查 | 3.1行政许可 | 细类 | | 一般检查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是否存在许可证逾期仍然经营现象。 是否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
烟花爆竹执法检查 | 3.2物品储存 | 细类 | | 一般检查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 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和出租库区仓库现象。 是否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是否存在超量储存和库区外私存现象;是否超高堆放;是否堵塞通道。 |
烟花爆竹执法检查 | 3.3产品流向 | 细类 | | 一般检查项 |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第4.4.1条、4.4.2条 | 是否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落实。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 | 大类 | | | | |
| 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 大类 | | | | |
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 5.3粉尘涉爆 | 细类 | | 一般检查项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43号)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是否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
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 5.4有限空间作业 | 细类 | | 一般检查项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7〕19号) |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情况;是否建立了风险辨识和台账;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设置警示标识配置通风检测仪器装备情况;开展应急演练情况;外委作业签署安全协议并现场监督情况。 |
| 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 大类 | | | | |
| 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 大类 | | | | |
| 安全生产监管 | 大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