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枞阳县司法局首问负责制 实施细则》的通知
枞司[2020]15号
局机关各股室,各司法所: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枞阳县司法局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枞阳县司法局党组
2020年12月9日
枞阳县司法局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推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强化责任、敢于担当,更好地服务各方办事主体,根据《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通知》( 办〔2020〕17号)和《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机关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办〔2020〕18号),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来访时,首个接待的责任股室予以接待、登记、办理,或将服务对象求助事项转至其他责任股室办理并全程予以配合协助,直至求助事项办结或得到满意答复的工作制度。接受咨询、负责受理或办理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所在股室为首问责任股室。
二、首问负责制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文明服务、便捷高效、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的原则,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聘用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
三、接待服务对象的首问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形履行以下义务:
(一)符合法定规定、资料齐全,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立即办理; 符合法定条件但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二)对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咨询事项,能当场答复或回复的,应当当场答复或回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认真听取,做好记录,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限时答复或回复。
(三)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但属于县司法局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并领办导办或将事项转交至具体承办人员,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该承办人员暂时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做好登记,并负责转交给承办人员。承办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果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负责给服务对象合理答复。
(四)对不属于县司法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耐心解释,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帮助;涉及书面办理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至该事项的县直主管部门。
(五)对需要县司法局配合办理的事项,县司法局根据部门职能,主动配合县直相关部门,积极作为,有效推动事项办理完成。
四、首问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职责,做到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依法依规办理首问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遇到服务对象对政策理解有差异坚持己见的,首问负责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遇到特别重大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五、对在落实首问负责制过程中敢于担当、创新作为、及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优先考虑评先评优。因敢闯敢试、先行先试出现偏差失误,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容错纠错机制规定情形的,按照容错纠错机制相关规定办理。
六、对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对首问负责人、首问责任股室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落实首问负责制的;
(二)不履行职责受理、导办移交等制度,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及时办结的;
(三)事项办理过程中未一次性告知、超时限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
(四)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有关事项的;
(五)未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导致事项办理延误,给县司法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首问负责人、首问责任股室移交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的情形。
在执行落实首问负责制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 本实施细则由枞阳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发:县公证处
抄送: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枞阳县司法局办公室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