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公山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黄公山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为了顺利完成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征收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枞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的批复》(铜政秘﹝2020﹞64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目的
黄公山项目建设的需要。
二、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项目名称
黄公山工程项目建设。
三、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范围
黄公山工程项目规划划定红线范围内的区域。
四、征收主体
枞阳县人民政府。
五、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实施单位
由枞阳县雨坛镇人民政府、枞阳县官埠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七、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参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枞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的批复》(铜政秘﹝2020﹞64号)文件执行。
八、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搬迁补助标准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户建筑面积1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非住宅(生产经营性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40元/㎡·月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含停产停业、临时安置、设备搬运等)。
九、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助,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标准为8元/㎡·月,临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选择货币化、划地自建方式安置的为12个月,选择集中安置的原则上为12个月。
十、征收补偿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用途、结构、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价格进行补偿。
2.划地自建安置:被征收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宅基地分散自建安置的(一户一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60㎡,按180元/㎡标准一次性补偿新宅基地平整费用。
3.集中到安置点安置:被征收人由镇、村统一安排到集中安置点安置的,不再补偿新宅基地平整费。
4.被征收人涉及的农业人员养老保障,按现行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十一、征迁奖励
在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完毕,并通过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奖励100元/㎡(附属房屋不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十二、协议签订与付款方式
1.土地和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负责收集征收资料,并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各一份存档(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一份存档)。
2.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协商一致,并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土地和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款,同时被征收人应在约定期限内清理腾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并交给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十三、房屋拆除
在房屋搬迁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将房屋交给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房屋拆除。
十四、法律责任
土地和房屋征收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1.枞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迁坟补偿标准
2.枞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3.枞阳县集体土地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4.枞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装潢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