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1.1条规划目的
为了加强对枞阳县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彰显枞阳县的历史文化底蕴,并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关系,特编制本规划。
第1.2条保护对象
枞阳县92处潜在历史建筑和2个历史风貌区。
第1.3条规划原则
1.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应从整体上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保护历史环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开发、利用和实施起重要的作用。
3.发掘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实行“应保尽保”。
4.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历史建筑保护应遵循保护和利用相结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只有把开发利用和保存维护有机结合,才能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得以持续发展。
第1.4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5.住建部《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建办规函【2016】681号)
6.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270号)
7.《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8. 《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9.《枞阳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0年)》
10.枞阳县地方志等史志资料
11. 其他地市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法规、规范、条例和标准。
第1.5条总体保护要求
1.分级保护
对历史建筑进行价值评估,分为一级保护建筑、二级保护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三级。
2.制定保护图则
根据相关规定,对各类保护对象划定不同层次的保护界限,制定保护图则。
第1.6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枞阳县原行政区,总面积1473.43平方公里。
第二章 保护等级及保护要素
第2.1条历史建筑(含工业遗产)分级
枞阳县历史建筑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价值最高且原真性较好的建筑,有10个,具备申报文保单位的潜质;二级为有一定价值、原真性有缺失的建筑,有27个;一、二级以外作为一般保护历史建筑,有55个,详见表2-1)
表2-1历史建筑及工业遗产保护等级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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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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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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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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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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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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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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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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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区西楼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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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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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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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区东楼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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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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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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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办公楼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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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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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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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向阳造船厂东厂区主厂房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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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电机厂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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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保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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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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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中学展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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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二中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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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保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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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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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镇正大街102号老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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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保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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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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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宫镇安凤街清朝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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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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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保养维护,局部破损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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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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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宫镇安凤街近代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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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德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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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修缮、结构有险情处加固,对破损处进行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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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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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沟中学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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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枞中学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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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保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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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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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沟老街程家老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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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修缮、结构有险情处加固,对破损处进行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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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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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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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大钟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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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保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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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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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中学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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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二中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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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保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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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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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银洲路4幢近代民居(1#、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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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修缮,对破损处进行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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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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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正大街3幢近代民居(88#、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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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修缮,对破损处进行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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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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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镇蛟台里路3幢近代民居
(30#、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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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修缮,对破损处进行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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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要素
环境要素指保护范围内对形成历史建筑特色风貌有重要作用的一部分环境,例如附属围墙、大门等建(构)筑物、树木、水体、地形、地面铺装等,与工业建筑相关的运输管道、道路、主要设备甚至机械等均为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并应修缮破坏历史环境的场地现状,逐步恢复原有的历史环境。在保护历史环境要素的前提下,应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景观环境设计,使历史建筑在整体环境中得以凸显。
第2.3条户外招牌和广告设置要求
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经批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其设置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不得遮挡、损坏本规划确定的特色部位、材料、构造和装饰,并应与历史建筑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2.4条保护区划划定和建设控制要求
1. 保护区划划定
包括本体保护范围界线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本体保护范围界限:一般建筑基地外5-10米,并结合周边建筑现状、道路、自然界线综合确定。
建筑控制地带界线:一般为本体保护范围界线外扩30米;或按照山体、水体岸线的自然地貌、用地权属界线、道路确定。位于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区内的不再划定。
2. 建设控制要求
(1)保护范围内不再建与保护本体无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与保护本体无关的现有建筑物应逐步拆除,但工业遗产型建筑与其生产工艺相关的重要附属设施应一并保护。确需新建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2)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必须历史建筑的风貌相协调,不得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历史风貌区保护
第3.1条保护区划划定原则
1. 保护区划划定原则
(1)核心保护区范围
历史风貌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完整、历史建筑或者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划定为核心保护区。
(2)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核心保护范围以外不少于20米的范围;结合街道、河流、城(围)墙、山地等明显的地理界线进行划定。
控制范围还应考虑风貌区视觉景观的完整性。
第3.2条保护措施及建设控制要求共性规定
要注重历史风貌区空间的完整性,保持建筑、风貌区以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空间形态和内在关系,避免大填大挖、拉直道路等改变历史格局和风貌的行为。注重风貌区价值的完整性,挖掘和保护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经济、社会等价值,防止片面追求经济价值。注重文化遗产形态的真实性,注重文化遗产内涵的真实性,防止一味娱乐化等现象。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时,应当按照保护级别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3.3条上码头历史风貌区
1. 功能定位为以观光、民俗文化为主的基础性商住、休闲、娱乐,慢行交通系统串联的特色街区的全新社区。
2. 保护区划划定
核心保护区为东至凤凰山路、正大街和蛟台里巷,西至长河,南到银洲路,北至前进街和原县政府,占地9.27公顷(含水面)。
建设控制范围是核心区向南、北拓展区,北至看守所南边界线,南至长河,占地12.51公顷。
3. 建设控制要求
核心区应保留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街巷及有纪念价值的物件;新建建筑建筑材料、色彩、尺度、空间应传承徽派建筑风格。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筑风貌应以新徽派风格或现代简约风格为主,建筑主体不应采用大面积鲜艳色彩,鼓励新建建筑合理运用现代的材料与技术,创造既适应现代生活又符合当代审美的建筑,为历史街区留下积极的时代印记。
第3.4条汤沟老街历史风貌区
1. 功能定位是商业、居住为主的生活性社区。
2. 保护区划线划定
核心保护区为东至大新路(X039南段),西至程家老宅西界,北至X039县道、南抵汤沟河,占地3.16公顷。
建设控制范围是从核心区向东、西两侧拓展,西至X039县道,东至汤沟小学和原镇政府西侧围墙,占地5.74公顷。
3. 建设控制要求
核心区应保留历史建筑、街巷及有纪念价值的物件;新建建筑建筑材料、色彩、尺度、空间应传承徽派建筑风格。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筑风貌应以传统风格或现代简约风格为主,建筑屋顶为坡屋顶为主,新建、改建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建筑主体不应采用大面积鲜艳色彩,鼓励新建建筑合理运用现代的材料与技术,创造既适应现代生活又符合当代审美的建筑,为历史街区留下积极的时代印记。
第四章、历史建筑的利用
第4.1条利用原则
坚持以保护为基础,历史建筑可积极、合理地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历史建筑的利用活动,都必须在本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进行,利用应服从保护要求。
2.多元利用。历史建筑的利用方式应避免同质化,适应所处地段的区位特点和不同社群的使用需求。
3.开放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采取定时开放、预约开放、挂牌介绍说明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开放,充分展示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第4.2条利用建议与指引
1、延续原建筑功能
当历史建筑使用性质与城乡规划确定用地性质一致时,可以延续原建筑功能,如名录中古民居、公共建筑、古桥梁等。此类建筑应保证建筑使用安全性,能正常使用的应加强日常维护,破损的应及时维修,二类保护建筑、一般保护建筑可改善室内布局,增加水、电、气等现代化设施,提高建筑使用品质。
位于公园内的革命纪念建筑应延续原功能,不得改变建筑功能。
2、置换功能
即将原有使用功能转变为别的功能,置换后的功能应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1)居住建筑
古民居可拆迁安置原居民,在保护外观和保留主体结构的前提下,改造为家庭式旅馆、特色工艺品店。
(2)公共建筑
在保护外观和保留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改变为餐厅、会所、超市、社区服务设施(养老设施、青少年活动、文化活动中心)、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等。
(3)工业遗产
单体建筑可改为博物馆、展览馆、多功能综合活动中心模式(很多工业建筑中的大空间经改造后用作会议厅、(演奏音乐会、舞会、演唱会等多功能的)活动中心、大饭店、设计事务所、研究所、工作室等。工业用地腾退后改为居住用地的可作为社区服务设施,例如养老设施、青少年活动、文化活动中心。
第五章、近期保护规划
第5.1条近期抢救性修缮历史建筑
近期保护重点是对已经濒临毁坏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抢救性维修,共计45项,详见表5-1。
表5-1 近期修缮历史建筑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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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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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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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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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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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边矿四幢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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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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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铺镇王宏友老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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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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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中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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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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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乡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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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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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沟老街程家老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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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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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镇银洲路1#、4#、5#、16#、18#、2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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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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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镇正大街72#、76#、78#、84#、92#、114#、165#(储炎庆故居)、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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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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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镇前进街三幢银行宿舍楼和电机厂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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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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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镇蛟台里26#、28#、30#、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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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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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埠河9幢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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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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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凤岭老街朱长德老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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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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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风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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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镇上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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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规划措施与建议
第6.1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历史建筑后续管理
依据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后续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管理、修缮、使用中予以严格执行。
第6.2条进一步落实本规划,完善保护规划编制体系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充分考虑区域中现存的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落实本规划的保护要求,避免旧城改造对文化遗产造成的破坏。
历史建筑修缮前,应编制下层次规划,即单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单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落实本次规划提出的相关保护措施和要求,同时在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对本次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予以修正调整,规划方案应当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6.3条公布历史建筑名录,并设立保护标示
尽快公布历史建筑名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标志说明、进行挂牌。
登记历史建筑数量、分布、现状等情况。推动建立健全项目库,为历史建筑保护项目选择、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第6.4条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
鉴于历史建筑保护具有的公益事业性质,保护目标往往需要通过资金援助和税收激励来实现,因此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应单独列出保护资金,包括历史建筑的基本的修缮、维护经费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费。
同时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6.5条加强公众参与,建立公众知情权制度
规划一经县政府批准,应及时公布历史建筑名录,利于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的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7.1条法定性要求
本规划文本和图则均具有法力效应,应合并使用。
第7.2条解释权属
本规划由铜陵市文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7.3条生效日期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