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经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研究,现将《枞阳县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枞阳县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枞 阳 县 财 政 局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枞阳县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县水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根据《铜陵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性质
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中央、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市级奖励资金。
二、资金支持范围
1.水污染综合整治;
2.水生态环境保护;
3.环境规划、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
三、资金管理方式
资金核算主体为县生态环境分局,项目资金应设明细科目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开区财政部门也应比照执行。
四、资金拨付程序
县财政局根据县生态环境分局报来的项目拨款材料,审核后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各单位报来的材料,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乡镇(含县经开区)财政部门或实施主体。
五、拨款所需材料
1、可研或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2、合同复印件
3、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
4、承建方税票复印件
5、项目完工后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和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6、项目绩效评价表
7、申请拨付资金报告
六、监督检查
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核算要严格按照《铜陵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对项目资金使用、资金核算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各单位应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项目资金使用的详细情况与项目实施结果等向群众张榜公示。
七、其他要求
1、水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补贴、办公经费、奖金、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2、项目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论证报告、设计勘察、竣工验收、工程造价审计等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八、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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