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政府办>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
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112-00128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县房产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部门解读】县房产服务中心:《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0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610
【部门解读】县房产服务中心:《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08 11:04 来源:县房产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因机构改革后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和职责发生了变化,结合省审计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报告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和来枞阳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枞阳县出台了《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枞政〔2021〕24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

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铜政[2021]9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了《枞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草案。

三、《办法》出台的过程

《办法》草案共9章五十条,由总则、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资金和优惠政策、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申请审批程序、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组成。

2021年4月12日,县房产服务中心将《枞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OA平台分别发送至发改委、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教体局、卫健委、军人事务局、残联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枞阳县政务公开网公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相应修改,形成《枞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草案)。

四、工作目标

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和来枞阳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

五、《办法》主要工作内容

1、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2、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优惠政策;

3、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4、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审批程序;

5、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

6、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

六、工作创新举措

1、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明确保障性住房管理和运营的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开区负责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维护、运营和管理,并负责本辖区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信息录入等工作。

县公安局、教体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经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供销社等单位负责本系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申请的维护、运营和管理。

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维护和运营(不含县经开区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县投发集团按照市场化方式具体负责。

其他主体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

2、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覆盖面增加了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人才。

3、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对象增加了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4、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积极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对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及退役军人、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引进人才等特定群体,实施精准保障。

七、保障措施

1、制度保障。保障性住房租赁,实行申请、审核、审批、公示、轮候制度;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

2、监督保障。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应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定期对已配租家庭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县房产服务中心。 

县房产服务中心应定期对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开展检查,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申请人隐瞒或伪造住房、贫困程度等情况,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租保障性住房或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相关规定处理。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者代理未经审核同意的保障性住房转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解读机关:县房产服务中心

咨询科室:住房保障办公室

联系方式:0562-322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