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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2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7 16:39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了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6月3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安徽省司法厅印发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问题1:《免罚清单》有什么特点和亮点?

  答:一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实施《免罚清单》,有利于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发挥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主动守法。

  二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此次发布《免罚清单》,在我省尚属首次,对于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纠错的空间。

  三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实施《免罚清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将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具体化、规范化,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实现生态环境执法精细、公正、文明。

  问题2:《免罚清单》共设置多少免罚情形,涉及多少部法律法规?

  答:《免罚清单》设置15条免罚情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9部法律法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包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企业环境管理等7个方面。

  问题3:《免罚清单》中“首次被发现”怎么认定?

  答: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对“首次被发现”进行核实。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免罚清单》中规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下列两种情形,视为首次被发现:一是《免罚清单》生效后第一次被发现的;二是《免罚清单》生效前第一次被发现,但生效后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问题4:《免罚清单》处罚的适用程序?

  答: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在拟适用《免罚清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适用的《免罚清单》具体内容,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核实。经法制审核,由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对要求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完成改正的,经核实后,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

  问题5:如何落实《免罚清单》?

  答:一是做好部署实施,确保落地见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已经在全系统进行统一部署,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指导,确保《免罚清单》得到正确执行,落地见效。

  二是加强社会宣传,确保普遍知晓。进一步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提高《免罚清单》的社会知晓率,帮扶企业了解政策,切实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应用规范。做好《免罚清单》实施效果的跟踪,强化执法稽查与考核,确保《免罚清单》合法使用,既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又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