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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601-2/201812-00001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枞阳县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2-03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9
枞阳县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18-12-03 11:26 来源: 社区矫正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置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社区矫正突发事件,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一)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

(二)社区矫正人员准备或正在实施犯罪;

(三)社区矫正人员参与非法群体性事件或违法、违规上访、闹访的。

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社区矫正突发性事件” (以下简称一般事件)和“重大社区矫正突发性事件” (以下简称重大事件)。一般事件是指社会影响力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重大事件是指社会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处置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各司其职原则。由枞阳县司法局指挥部署,有关职能部门、基层司法所应当根据部署积极主动地处置突发事件。

(二)依法处置原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规范处置突发事件。

(三)快速反应原则。应当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迅速控制局面,有效维护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协同应对原则。应当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合力处置突发事件。

第四条 一般事件由司法所负责处置,重大事件由枞阳县司法局负责处置。同时可根据突发事件需要,报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枞阳县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第六条 枞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总指挥中心)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总指挥中心下设枞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执行中心指令,开展现场指挥,并及时向中心报告进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第七条 各司法所可参照本章规定,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

第三章 处置措施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立即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处置: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自杀、他杀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死亡的,应当马上向司法局和总指挥中心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置。一般事件司法所要立即到达现场(重大事件办公室、县司法局和司法所要立即到达现场),协助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村,做好死者亲属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县司法局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人民检察院。

(二)社区矫正人员准备或正在实施犯罪的处置:司法所应当立即向公安110”或公安派出所报警并司法局和总指挥中心报告一般事件司法所要立即到达现场(重大事件办公室、县司法局和司法所要立即到达现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控制事态发展,疏散围观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联系协调医院开展伤员救治,配合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犯罪侦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司法所应当立即司法局和总指挥中心报告,一般事件司法所要立即到达现场(重大事件办公室、县司法局和司法所要立即到达现场),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批评教育,劝导其离开群体性事件现场,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人员,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处置过程中,枞阳县司法局应当向枞阳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其他市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配合。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向枞阳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

第十一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公伤亡的人员和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第十二条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决定对外发布信息相关事宜。需要对外发布的,应当拟定信息内容,统一发布,组织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三条 各司法所应当建立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制度,定期排查分析社区矫正人员动态,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测和防范。

第十四条 各司法所应当增强防范意识,适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各司法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机制,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司法所可以按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意见或方案。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枞阳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