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特殊情况不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
二、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必须符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并按照《社区矫正法》第27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6至29条、《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36至43条,严格审批,认真把关备案,上报县局。
三、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谁审批、谁负责”。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外出理由要充分、材料要齐全、程序要规范。
四、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到外省和中高风险地区的,请将批准的理由、证明材料、天数、前往目的地、相关手续、审批表、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上报县社区矫正大队。
五、从即日起,执行全县社区矫正疫情防控日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疑似或确诊的病例,立即报告县社区矫正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