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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601-2/202108-00013 组配分类: 预警信息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做好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预警信息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2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9
做好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预警信息
发布时间:2021-08-26 16:33 来源:社区矫正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一、无特殊情况不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 
二、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必须符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并按照《社区矫正法》第27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6至29条、《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36至43条,严格审批,认真把关备案,上报县局。
三、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谁审批、谁负责”。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外出理由要充分、材料要齐全、程序要规范。 
四、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到外省和中高风险地区的,请将批准的理由、证明材料、天数、前往目的地、相关手续、审批表、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上报县社区矫正大队。
五、从即日起,执行全县社区矫正疫情防控日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疑似或确诊的病例,立即报告县社区矫正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