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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601-2/202108-00013 组配分类: 预警信息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 通 告 (第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0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9
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 通 告 (第3号)
发布时间:2021-08-04 11:41 来源: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入院探视。为防止出现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禁止进入医疗机构内探视,鼓励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进行探视。

二、严格陪护管理。原则上住院患者不安排陪护,确有陪护需求的患者允许安排1名陪护人员,如更换陪护人员,必须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

三、严格核酸检测。发热门诊就诊患者100%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血常规等健康检测,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100%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核酸筛查。

四、严格入口管理。进入医疗机构所有人员,须主动接受体温检测、核验“安康码”和佩戴口罩,保持与其他就诊人员1米以上距离。

五、规范诊疗流程。就诊时应按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问诊,如实回答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等情况,不得隐瞒。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诊治发热、咳嗽等新冠相关症状患者,对前来就诊的新冠相关症状患者做好信息登记和留观,及时报告,规范转运至发热门诊就诊。

六、严格院感防控。患者及陪护人员不允许串访其他病房的住院患者,不允许在病房公共区域扎堆、聚集。医疗机构按照防控要求,落实各项院感防控措施。

请各医疗机构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患者、陪护和患者家属共同遵守。请广大市民做到出门戴口罩、回家勤洗手、开窗多通风、注意常消毒,按照防控要求自觉做好个人防护。



  铜陵市冠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综合指挥部

2021年8月3日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