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规范化管理和项目化运作水平,打造服务品牌、创立服务模式、确保服务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申报
第一条 实施方式。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具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实施。
第二条 申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和服务机构为主体,兼顾其他公益慈善类、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具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资质的企业及其他机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愿意积极投身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专职工作人员中具备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或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人数不低于30%。
(二)有规范的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三)有较强的项目运营管理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
第三条 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在申报项目时必须以包或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制、报价,按要求注明正本、副本分别装订、密封、标识和递交,并密封在同一个文件袋。材料中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其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在其重要内容方面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则须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同时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承接报名表。
(二)供应商报价书:
1.报价表及服务期:含总报价和项目实施预算表。
2.资质证明:含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3.机构简介:含机构人员情况及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相关资质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支撑项目开展的相关技术力量配备情况;机构规章制度等。
(三)项目设计方案:含需求分析调研报告;项目实施目标和具体服务方案(须与项目预算一一对应);项目管理计划等。
(四)开展类似项目的证明材料。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章 项目评审
第四条 资格审查。组织项目评审时,在申报材料开启后,由省民政厅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为申报单位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完整性等。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评审组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条 项目评审。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评审组。评审组选取专业社会工作实务、研究、行政管理领域专家组成,采取综合评分法,遵循招标方案中具体评分办法或评分细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内容:
1.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规章制度、专业资质、实施能力和相关经验等;
2.申报项目的需求分析、项目目标和实施方案、专业方法设计和预期为服务对象、实施地域、专业发展和机构管理所带来的成效;
3.预算编制及与项目方案的匹配度。
第六条 公示。依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项目并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立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拨款
第七条 签订合同。在规定时间内,省民政厅与立项项目承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签订合同前,须仔细阅读本项目管理办法,了解项目实施管理、财务管理、项目成效、过程监管、绩效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拨款。拨款方式依据资金来源和合同约定拨付。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时限。项目须于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启动实施项目,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
第十条 项目监督。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或其委托单位为省民政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监督机构。通过不定期抽查监督项目实施,并视需要,要求项目承接单位提供立项项目的一切资料。项目承接单位须结合项目计划的实施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跟踪服务对象反馈意见,接受省民政厅或其委托单位开展的中期及末期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 督导反馈。每个服务类项目均配备1名项目督导,项目承接单位负责人为本项目与督导的联系人,开展督导时单位负责人和执行社工必须同时接受督导。每次督导完成后项目承接单位须5日内将《督导情况反馈表》报送督导项目承接单位、督导须3日内将《项目实地考察报告》反馈督导项目承接单位。
第十二条 材料报送。项目承接单位须定期向督导项目承接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向社会公示。材料格式由督导项目承接单位确定,频率为两个月一次,报送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第十三条 项目宣传。项目承接单位须加大对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党委政府、合作单位的宣传力度。宣传过程应突出品牌化、专业化,要在各项社会活动中主动推介项目目标、内容、品牌、成效、模式。要定期编发项目简报、宣传册,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对项目进行宣传,提升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相关信息须及时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和督导项目承接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调整。若项目方案、资金预算确需变更、调整的,项目承接单位须经项目督导审核签字后,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详情和充分理由,获准后方可调整,不可私自变更原定方案和合同内容。项目中止或违反本管理办法、任务书和合同的,省民政厅有权要求承接单位立刻退还拨款,并向公众公开说明。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恰当使用项目经费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全额退回拨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省民政厅保留法律上的追究权利。
第五章 项目督导
第十五条 督导项目。督导工作由省民政厅引入社会力量,采取项目化方式开展。省民政厅在招标服务类项目的同时招标督导评估类项目,由项目中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督导资质。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专业社会工作建设与管理事业,积极支持推动安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
(二)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学五年以上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和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及督导经验;或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五年,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教育背景或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督导权利。督导工作以签定的项目合同和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依照本项目管理办法,以指引项目遵循专业化发展方向,达成项目实施方案所列成效为主要目标,以项目实施的“专业方向和服务质量”为范围,聚焦项目实施的成效,不针对项目机构、服务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内部督导。督导开展工作前须签订《督导协议书》,并有权获取相应报酬。在专业服务层面,督导具有高度的自主建议权,有权要求所督导项目依照督导意见进行项目调整,有权向省民政厅提出项目处置建议。
第十八条 督导义务。
(一)根据需要,指导所督导项目开展服务领域的行动研究,协助拟定具有推广性的服务标准,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倡导。
(二)参与省民政厅和督导项目承接单位组织的项目启动会、工作推进会、研讨交流会等会议。
(三)当项目出现下列情况时,督导须及时向省民政厅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
1.项目存在资金滥用情况;
2.项目未按照任务书推进或项目内容(服务指标、服务对象、服务地点、资金预算等)发生较大改变,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3.项目存在造假、谎报情况。
(四)及时发现项目承接单位和一线社工在实施项目中出现的非自身原因产生的困境,并向省民政厅提出意见建议。
(五)妥善管理所督导项目信息,尊重项目知识产权,未经省民政厅及项目机构负责人允许,不得向任意第三方透露项目资料。
(六)督导工作报酬由督导项目承接单位统一支付,督导本人不得与被督导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往来和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督导方式。可根据项目进展,采取远程督导和现场督导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督导内容。项目实行全过程督导:
(一)立项签订期。结合项目服务目标,遵循成效导向原则,参照招标的具体要求,对所督导项目进行重新审核把关,督促项目承接单位进一步明确项目目标、细化服务指标、严格资金预算。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承接机构须将经督导审核后的项目方案,按时报送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
(二)实施期。项目承接单位须根据《项目督导协议》要求定期向督导汇报项目执行情况,配合开展督导工作并按规定反馈督导情况至督导项目承接单位。督导须结合项目情况和《项目督导协议》,决定督导时间和方式,每次督导工作结束后承接单位须填写《督导记录表》,经督导签字后报送督导项目承接单位。
(三)评估(中/末期)。根据需要参与并接受项目的中期、末期评估工作。
(四)实地督导/探访。督导可随机对项目进行实地督导/探访。实地探访后督导须填写《项目实地考查报告》并按督导协议要求提交至督导项目承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工作要求。省民政厅有权监督、评估督导项目承接单位和督导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导项目承接单位须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项目督导的效果,并于项目实施中期、末期将结果分别反馈省民政厅。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更换督导的,由督导项目承接单位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并说明充分理由,批准后方可调整。对于工作不力、严重影响项目实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督导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接单位须对项目经费设立独立账簿,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承接单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来设置会计科目、填制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并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管理。所填报的财务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须严格遵守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经承接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从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支取。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接机构须保留与项目有关的往来票据原始凭证,以备不定期抽查和中期评估、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时间截止后,实际经费使用少于拨款金额发生资金结余的,项目承接单位可按原计划增加服务对象,并在项目截止后3个月内使用该结余款项,并提交项目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承接单位开展服务需求调查、购置服务必需品、租用服务场地、印制资料、进行项目自我评估、支付工作人员差旅食宿和劳务补助及其他与社会工作服务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可用于支付承接单位管理费用,不可购置办公设备。
第七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八条 省民政厅委托或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于项目实施中期、末期开展项目评估工作。项目承接单位须对评估工作予以配合,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中期评估前,承接单位须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报告》(含财务报告);实施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承接单位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含财务报告)及《项目结项自评表》,并经项目督导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送。所有材料须按时报送至评估实施机构。
第三十条 项目评估时,项目承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合同和实施方案或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承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三)服务对象访视表和信息采集表、问卷调查表及项目需求分析调查报告;
(四)个案工作方案、个案访视表(含个案评估与结案记录);
(五)小组工作方案,小组工作每节工作计划(含经费预算)、签到表、活动记录(含相关图片和文字资料)、活动总结与反思、下一节工作计划;
(六)社区工作方案,社区工作计划(含经费预算)、签到表、活动记录(含相关图片和文字资料)、活动总结与反思、下一节工作计划;
(七)项目中期、结项总结与自评表,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相关资料;
(八)外部督导记录与反馈表;
(九)项目宣传材料或宣传活动记录;
(十)项目原始票据、发票及账簿等财务资料。
结合项目实际开展,可提供以下材料:
(一)如有物质帮扶的,须提供受益对象确认书(含受益人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须受益人签字或监护人代为签字,原则上不允许项目承接单位和执行社工代为签字;
(二)如有志愿者参与的,须提供签到表(含服务时间、地点、时长、活动内容、承担工作、记录人等),如有志愿服务补贴发放,须提供志愿者本人联系电话和领取签字表;
(三)项目承接单位原则上应开展内部督导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