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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573/201912-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枞政办秘〔2019〕53号
成文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07-19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346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9 14:57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政办秘〔2019〕53号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枞阳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

集中养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枞阳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2日








枞阳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

集中养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兜底扶贫措施,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和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快提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养护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皖民社救字〔2018〕37号)及省民政厅《2019年民政脱贫攻坚工作要点》(皖民社救函〔2019〕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弱有所扶,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需求为导向,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改革创新,转型发展,提高集中保障资源使用效率,不断拓宽保障渠道,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为主导的养护工作机制,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保障水平,形成住有所居、失能有助的养护照料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

统筹整合乡镇敬老院和县内民营养老机构资源,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地实施改扩建,完善护理功能设施,推进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照护服务,建设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等方式,满足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实现到2019年底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养护率达到45%,到2020年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养护率达到50%的目标。 

三、适用范围和集中养护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县域内公建民营供养机构、民办社会养老机构或具有养护能力的农村敬老院。集中养护对象为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人员。

四、工作任务

1、全面摸清底数。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和《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及时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和供养机构排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全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供养意愿,摸清县内供养机构养护能力。

2、推进农村敬老院养护能力建设。根据我县农村敬老院养护能力建设状况,将基础设施较好、具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养护能力、运行效果较明显的浮山镇中心敬老院和会宫镇中心敬老院,作为全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示范点,开展跨乡镇集中养护服务。同时,按照“一次性布局规划设计,分阶段改造升级”的要求,对基础条件较好的部分乡镇中心敬老院进行改造升级,作为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机构,提高我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养护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70%。

3、明确集中养护运营模式。失能特困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取具有康复和护理能力的公建民营供养机构或民办社会养老机构进行集中养护。半失能特困人员原则上在本乡镇中心敬老院集中养护,通过提升康复和护理能力,保障服务标准。公建民营的供养机构在养护能力充足、床位空余的情况下,可向社会开放,开展自费代养,让更多的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4、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公建民营养护机构按规定享受与社会办养护机构同等运营补贴政策;对于承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的养护机构,根据其承接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按协议给予相应的养护补助经费。

5、统筹落实资金保障。综合考虑养护机构入住人员伙食费、床位费(综合管理费)、护理费等因素,集中养护失能人员养护标准定为2500元/人·月。扣除集中养护特困人员生活补助费和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后,剩余资金由县乡财政按7:3负担(统收统支乡镇除外)。集中养护特困人员生活补助费和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按原渠道拨付,剩余资金由县民政局根据核定人数按季度拨付到养护机构。县级负担部分优先使用中央、省、市下拨特困人员护理能力建设奖补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乡镇负担部分由县财政局年终据实结算。

6、提高集中养护能力。建立专业护理队伍,养护机构按照1:4的比例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配备专业护理服务人员。聘用护理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热爱护理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养护能力和水平,完善专业护理人员保障和激励措施。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养护机构,进行康复护理指导,有条件的要派驻医护人员,实行定期指导。

7、规范集中养护流程。符合条件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出集中养护申请(或由近亲属、村委会代为申请),乡镇民政办及时受理,对申请对象自理能力进行核实,确定养护方式和养护机构,申请对象所属乡镇政府与养护机构、集中养护对象及监护人签订入住协议,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实现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如期完成供养目标任务。

2、强化多元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村敬老院要制定失能半失能养护能力建设方案,并申报立项。对具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养护能力的农村敬老院要整合资源,采取公建民营、整体打包连锁运营、医养结合联合运营、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改革现行公办公营的管理模式,提升综合养护能力。

3、强化多方协作。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实施方案和养护能力建设规划。县财政局做好资金测算,多渠道落实保障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县卫健委负责医疗机构对集中养护人员开展签约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及时审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养护机构食堂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县住建局、应急局负责做好养护机构消防许可等事宜。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