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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县民政局局长解读《县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2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346
县民政局局长解读《县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发布时间:2020-04-27 16:34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更好的开展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现就年检标准解读如下:


(一)社会团体在2019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未发现存在违反登记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19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19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解读负责人:县民政局局长鲍和平

咨询科室: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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