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四好农村路”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切实做好“四好农村路”工程专项资金保障工作,现将《枞阳县“四好农村路”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枞阳县交通运输局 枞 阳 县 财 政 局
2020年8月22日
枞阳县“四好农村路”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四好农村路”建设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四好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四好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市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和《枞阳县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包括:
(一)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融资安排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原则。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四好农村路”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编报、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财务核算,并对项目建设及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作为“四好农村路”工程建设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道路“四好农村路”资金筹集和预算管理;审核县交通运输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资金预算,按程序拨付和监督管理使用资金;指导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措、标准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四好农村路”工程专项资金由县政府根据实际需求,除统筹中央、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外,适当安排本级财政资金进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各乡镇、村通过帮扶单位帮扶、社会支持、受益群众投工投劳、村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解决。“四好农村路”工程的设计、监理、检测、质量监督及建设管理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筹措,县指挥部办公室统筹组织实施。
“四好农村路”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中央、省补助资金标准为:省级按照2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市级对我县按照3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县级补助政策及标准为除中央、省、市补助外,工程直接费用不足部分全额配套。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县级“四好农村路”的建设,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农村公路路长制工程、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提升工程以及农村运输通达工程等。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程序完备、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建设单位。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专项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三)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条 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上级专项资金只能全额用于支付“四好农村路”工程直接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要确保到位和专款专用,并按照财政有关支付手续进行拨付,可列支必要的工程建设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应根据年度计划及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资金支付时要履行科学合理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业务部门审核后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单位领导人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四好农村路”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预留质保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按规定支付质保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惠农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款支付进度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四好农村路”工程资金由县推进“四好农村路“领导小组设立工程资金专户,各财政所纳入专户管理,分类核算。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分级负责、分级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四好农村路”工程项目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虚列支出。县交运局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经开区“四好农村路”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经查实违规行为,除收回全部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