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2016年元月16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5号),规定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同时,因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对晚育、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奖励性产假规定,生育保险对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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