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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项铺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项铺镇临时救助救助程序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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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铺镇临时救助救助程序
发布时间:2021-10-05 09:07 来源:项铺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 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