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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名称: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对铜陵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财购〔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03-2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57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对铜陵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24 16:01 来源:铜陵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对铜陵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铜陵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3322R

法定代表人:陆恩国

公司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北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在“铜陵市义安区教育体育局董店中心学校多功能报告厅音频视频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0CGH030)” 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在“铜陵市义安区教育体育局董店中心学校多功能报告厅音频视频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0CGH030)”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源时序器检验报告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系虚假检验报告和证书。

上述事实有办案人员依法调查并取得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铜陵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电源时序器检验报告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证据二:广东省科学院电子电器研究所询证函及回函;

证据三:广州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服务协会询证函及回函;

证据四:2020年10月15日及11月4日,铜陵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佳琦到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计7页;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制作规范,内容完整。

综上所述:你公司在此次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38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380000元×5‰=190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本项目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20600000003278001,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铜陵市中心支库,收款行行号:011367007003,用途:铜陵市财政局罚款。缴款联系电话:0562—262906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