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当年设备投资100万元(含税)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备案或核准投资额为准,分期建设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中有相关说明;
(2)申报项目必须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范围;
(3)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最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非淘汰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必须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
(4)申报补贴的设备必须是为本项目购置的生产经营用设备(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非生产经营用设备),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以当年实际支付该设备融资租赁费(不含税),计入设备投资额,自制设备和购买已享受过本政策补贴的本地企业转让设备不得申报;
(5)本政策奖补的设备计价,只按照设备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计算奖补,单纯安装工程费、改造工程费发票不纳入奖补范围;进口设备只包括设备买价,其他税费一律不计入奖补范围。
2.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备案、建设时间等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总投资(含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相关的附件资料等;
(2)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和项目贷款协议,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等资料;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含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及其明细表和安装图片等);
(5)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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