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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305240-C/201809-00010 组配分类: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发布机构: 县农委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枞阳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9-20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5756227
枞阳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0 08:27 来源:县农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已经取得《枞阳县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民。

第三条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通过资金扶持,加快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并示范带动社会有识之士投身农业、投资农业,确保农业生产经营后继有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壮大。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农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小型农田水利、优势农产品基地、农村道路等涉农项目,在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区域倾斜。

2.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粮油种植标兵或种植大户荣誉称号的,县政府根据有关文件予以奖励。

3.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农产品流通业。对新型职业农民在淘宝网、邮乐农品网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产品,按《关于印发枞阳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枞政办20164号)文件予以奖励。

第四条  建立表彰激励机制。为激励农民创业、学习,每年在新型职业农民评选10名县级农村创业带头人和优秀新型职业农民10名(原则上不重复),每人奖励0.5万元;对新型职业农民当年由初级升中级、中级升高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

第五条  加速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当年完成县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每机构1万元工作经费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强化技术指导服务。县有关部门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联系,将新型职业农民名单录入技术指导名册,提供优质技术服务。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服务,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年上门指导的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各专业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县财政当年按每培训1 名新型职业农民100元的标准,奖励技术服务单位跟踪服务费。

第七条  促进资源要素有序流转。同等条件下,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鼓励农民采取转包、租赁、互换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含耕地、山场和水面),推动各种资源要素向新型职业农民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八条  落实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新型职业农民投资创办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的,提供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

第九条  支持农产品品牌创建和营销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原产地、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以及商标注册等。对当年以新型职业农民为法人获得的三品一证一标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原产地、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根据有关文件予以奖励。

第十条  全面优化服务环境。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简化设施用地审批手续。新型职业农民从事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省物价部门有关优惠电价政策,并优先办理所需用电手续。各级、各部门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