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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7690313242/202202-0000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数据资源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征求《铜陵市枞阳县行政审批机关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事项正负面清单》意见征集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10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57102
关于征求《铜陵市枞阳县行政审批机关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事项正负面清单》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19-12-10 14:29 来源:县数据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按照《铜陵市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方案要求,现对《枞阳县开展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网上公示。如有疑问,请反馈至邮箱:313259562@qq.com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是否实施告知承诺制 理由
1 县财政局 中介机 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法规】 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0号)
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
附件2第3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县财政部门。
2 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该事项为不常用审批事项,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农村部种子管理平台(国家级)系统审批要求,需申请人先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才可以进行审批,制作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3 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 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5 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6 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7 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8 枞阳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 【行政法规】 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前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9 枞阳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前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10 枞阳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前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11 县市场监管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化肥、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机动车辆制动液、砂轮、预应力混凝土枕、钢丝绳、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行政法规】 已实施企业承诺,先证后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汽车制动液、人造板、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94号)
将耐火材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汽车制动液、人造板、化肥等6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由省质监局委托给设区市(下同)质监部门。
12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行政法规】 《关于加快改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铜市监〔2019〕44号)》: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限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13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 《关于加快改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铜市监〔2019〕44号)》: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限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14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行政法规】 《关于加快改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铜市监〔2019〕44号)》: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限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15 县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法规】 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16 县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行政法规】 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17 枞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 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8 县住建局(县房产服务中心)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7]192号)省政府确立的12个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市,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26号)精神,享有省辖市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同等权限。
4、《全面推开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73号)。
19 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中,建设单位在提供核心要件并书面承诺限期补齐的基础上,审批部门即可受理、审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枞阳县住建局整治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枞建[2018]191号)
2018年8月,精简办事流程,将工程质量报监和工程安全报监由之前的单独受理,纳入施工许可证办理一并办理。
20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工业投资 项目备案 【行政法规】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训信和规范原则,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3.《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1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 【行政法规】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备案初审时,应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2015年3月27日)第二章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2、《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的通知 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第三章第八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企业自主申请,实行分级核准、备案制。
22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 【行政法规】               非煤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初审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2015年3月27日)         第三章第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2、《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非煤矿山采矿、选矿和尾矿设施建设工程的项目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基建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生产能力管理。
23 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24 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办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由县级核发的取水许可证遗失或损毁。 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25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行政法规】 对“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项施行。其他项涉及安全责任,建议不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6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国际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利用审批 【行政法规】 对“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项施行。其他项涉及安全责任,建议不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7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行政法规】 对“拟上市证明材料”项目施行告知承诺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
要及时公开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已在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服务窗口的单位,要增加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事项;尚未在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服务窗口的单位,应在本单位内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等显著位置,悬挂、张贴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设立服务咨询热线和投诉电话,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将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事项尽快纳入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服务。
28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 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利用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对“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项施行。其他项涉及安全责任,建议不施行。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29 枞阳县公安局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行政法规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已实施告知承诺制。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皖公治安[2017]348号)
第十六条: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30 枞阳县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法规 此项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于手续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履行的程序和有关补正材料。
31 枞阳县公安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行政法规] 此项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设实施告知承诺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皖公通[2006]63号)
第二条:我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重复验收。县公安局负责审批验收的工程:一级、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离行式的ATM、CDM、CRS机和离行式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县(县级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批验收的工程:三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和县公安局审批验收工程以外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程。
32 枞阳县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行政法规】《计算机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备案情况基本符合备案条件,在申请人进行承诺后先进行备案,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33 枞阳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备案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公安部令第363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备案情况基本符合备案条件,在申请人进行承诺后先进行备案,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34 枞阳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公安部令第363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备案情况基本符合备案条件,在申请人进行承诺后先进行备案,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35 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法规】 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建议实施告知承诺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