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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白梅乡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2-2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773200
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7-02-28 00:00 来源:白梅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

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乡镇(开发区)或村(居)为单位,或以毗邻村为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重新公示。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村(居)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