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规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确保县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是为了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供养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三条五保供养标准为不低于人年均3960元。县、乡镇政府要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四条 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专户结余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县民政局集中登记造册,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全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县民政局汇总造册,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将资金划入集中供养机构,由集中供养机构统筹使用,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
第六条 每年2月底之前,将县专户内五保供养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第七条 县民政、财政局要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制,接收群众监督。防止挤占、挪用和抵扣的现象发生。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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