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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660-2/202111-00002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白柳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白柳镇关于开展2021年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781002
白柳镇关于开展2021年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5-19 14:34 来源:白柳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7号)和《关于印发枞阳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枞政办秘〔2021〕30号)及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的通知(枞民[2021]81号)等文件精神我镇起草了《关于白柳镇关于开展2021年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请根据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6月19日上午10:00前反馈至镇党政办。

      联系人:程梅

      联系电话:0562-2781002     

      邮箱:2949017655@qq.com

附件

《关于白柳镇关于开展2021年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年5月19日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7号)和《关于印发枞阳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枞政办秘〔2021〕30号)及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的通知(枞民[2021]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我2021年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目标导向,聚焦兜底保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兜底保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落细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兜尽兜

二、严格保障条件,确保精准认定

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对照我县2021年低保标准,严格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的要求,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2021年,我县低保标准为645元/·(具体以市政府文件为准)农村低保 A、B、C类月人均补差分别为330元/月、290元/月、250元/月。A类低保对象增发补差标准的30%低保金,B类低保对象增发补差标准的20%低保金。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2、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3、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1、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12、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家庭中的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四级成年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标准,家庭总收入低于当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3倍以下的,家庭成员中一、二、三、四级成年精神残疾人,一、二级未成年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核对后无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六)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财政供养人员除外)。同时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

三、严格工作程序,确保阳光操作

按照居民申请,镇受理、审核、审批,县民政局备案抽查的程序实施,具体按《关于印发枞阳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枞政办秘〔2021〕30号)的规定执行。

(一)在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把握重点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一)落实落细兜底保障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枞阳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枞政办秘〔202130号)的要求,及时把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中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中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于符合整户施保的坚持整户施保,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为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工作有效衔接,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渐退期,对于主动申请退出低保的可给与1-3月的低保金,促进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积极就业,防止养懒人。

(二)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在入户调查、科学核算的基础上,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和动态管理。

A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

C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

(三)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完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需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枞阳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附件1)、《枞阳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统计表》(附件2)均一式两份,一份镇政府留存,一份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规范末端长期公示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进一步规范低保末端长期公示工作。设置统一固定公示栏,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进行长期公示,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无关的信息。加强公示管理,严禁覆盖,按规定更新。低保对象有新增或减少的要及时更新,低保对象无变化的,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进行定期更新(附件3)。

(五)加强核对结果运用。严格落实新增低保对象“核对前置”制度,核对范围除救助对象外,还包括对该救助对象负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严禁不经核对和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抓好核对授权和保密工作。继续坚持在册低保对象定期核对,抓好核对结果运用,各村(居)对在册低保对象疑似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务于30日内上报镇民政办。对省民政厅反馈及铜陵市殡仪馆、枞阳县殡仪馆掌握的在册低保对象中已死亡人员,参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中“自批准的下月起发放低保金”有关规定,原则上自死亡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要定期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社会孤儿数据库进行核对,防止重复享受。

(六)深化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和社会救助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为深化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村(居)要结合此次低保复核工作全面梳理三年(2018-2020)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坚决避免整改不到位和反弹回潮问题(附4)。各村(居)建立辖区内低保经办人近亲属获得低保的名册数据库,并备案上报(附件5)。2018年以来低保金发放台账进行梳理排查,发现发放账户与低保对象姓名不一致、向同一账户频繁支付或大额支付等存疑信息,及时复核纠正或说明原因(附6)。对生活不能自理低保对象的低保金、临时救助资金卡折代管人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健全备案登记制度并上报备案登记表(附7)。

(七)加强低保资料档案管理。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按规定保存和销毁。日常管理类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保管。审批类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由镇人民政府保管。加强低保证管理,按规定编号使用,并及时全部发放到户,实行年度审核。

五、时间安排

此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从2021年6月20日开始,到7月25日结束。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至6月25日)。制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低保操作规程等政策和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6月26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

第三阶段:督查总结阶段(7月21日至725日)。进行全面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镇民政办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村(居)要高度重视此次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要结合省、市、县有关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要摸清底数、核准情况、精准认定。

(二)强化村(居)民委员会的主体责任,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组织健全,保障有力,规范管理,阳光操作。

(三)此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村(居)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时间,确保按时完成。

附件:1、枞阳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

      2、枞阳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统计表

      3、低保长期末端公示

      4、枞阳县城乡低保三年(2018-2020)专项治理中发现问题整改台账

      5、民政系统干部职工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62018-2021年低保金发放账户与低保对象姓名不一致排查台账

7、生活不能自理低保对象卡折代管备案登记表

  8、枞阳县农村低保复审复核工作表(电子版另行下发)

9、枞阳县城市低保复审复核工作表(电子版另行下发)

白柳镇人民政府

                                  2021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