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 周岁(我县夫妇年满 55 周岁,其中只生一女夫妇年满 50 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从 2016 年开始,我县扶助标准:每人每年 1200 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每人每年 1440 元,其中,市县各提标 120
元。另外我县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提前5 年发放奖扶金,即从 55 周岁开始;对终身只生育一个独生女
的夫妻,提前 10 年发放奖励扶助金制度,即从 50 周岁起,享受独女户奖励扶助标准,标准为每年 1440 元,这两项扩面制度均由市县财政承担,各按 1:1 承担。奖励扶助对象从 55 周岁或50 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 55 周岁或 5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即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440 元,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370 元,调整后的增量资金由市、县按 1:1 分摊,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 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 周岁。已超过 49 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012 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 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300 元的扶助金。
从 2016 年开始,市县各提标 120 元,由市县财政承担。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09 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 55 周岁或 50 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
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