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国家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铜陵市在上述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补助100元,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5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5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特别扶助金国家标准,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我市在上述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补助20元,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标准按一、二、三不同等级,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20元、320元、220元。
上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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