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草拟了《枞阳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枞阳县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汪涛,电话:5730987,电子邮箱:334133807@qq.com。
枞阳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枞阳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铜陵市安委会《铜陵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铜安〔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基本单元。
第三条 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及其他相关问题,将其列入负面监管重点单位,通过多种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和惩戒的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遵循依法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相结合、行政制约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指导并督促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政府落实“黑名单”制度。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依法依规处罚的同时,纳入县级管理的“黑名单”: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2个月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2人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隐瞒不报的;
(三)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有关证据的;
(四)存在较大安全事故隐患或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的;
(六)发生妨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未按时完成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指令的;
(七)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持续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八)被纳入国家、省、市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黑名单”入库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列入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条件的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取证。
第九条 对拟列入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单位负责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条 乡镇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依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对需列入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一条 初步审核后,填写《枞阳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基础信息表》,并报县政府安委办,县安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经过复核确定列入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通过县级媒体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发改、经信、人社、国土、住建、工会、金融、保险等管理部门和机构通报信息。
第十三条 对列入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期间,必须每季度向属地乡镇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属地乡镇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按照“四不两直”要求,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对其验收,并向县安委办提交验收意见。对已整改且在期限内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枞阳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