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县直有关单位:
《枞阳县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枞阳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枞阳县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妥善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筑牢医疗卫生体系“网底”,促进基层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在岗村医按照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对象
1.全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在岗村医,参保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不满60周岁),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村卫生室在岗村医是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具有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参保缴费及补助标准
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在岗村医摸底申报工作,在岗村医必须提交书面参保申请,明确参保类型。在岗村医可选择下列之一参保类型:
1、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20%,其中县财政补贴12%,在岗村医个人承担8%。
2、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个人可选择按每人每年3000元以内档次参保,县财政按60%给予补助,个人承担40%。
县财政给予的补助列入县卫健委预算。
四、缴费方式
在岗村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年底,由乡镇卫生院将补贴资金统一打卡发放到参保村医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及衔接
1.在岗村医选择政府补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在岗村医自愿放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2.新进村医按规定程序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村医正常离岗后,可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其在村卫生室执业年限享受到龄退出村医对应的生活补助。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由本人申请,可依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转移衔接。
六、相关要求
今后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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