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再实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须加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须提供:
1、政府采购申请表;
2、政府采购合同;
3、税务发票;
4、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5、单位拨款通知等其他相关资料。
有关要求: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项目资金不得拨付,收款单位必须是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以委托方式拨付至其他供应商,严禁不按合同规定超前或延迟拨付。
枞阳县财政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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