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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579-X/201910-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名称: 枞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枞阳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枞财行〔2019〕616号
成文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09-2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57
枞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枞阳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6 16:42 来源: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依据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736号)、铜陵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铜陵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办201442号)及铜陵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财行20181055号)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枞阳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枞阳县财政局         

2019925       

枞阳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费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开支标准合理调整机制,依据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736号)、铜陵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铜陵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办〔201442号)及铜陵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财行〔20181055号)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直机关,是指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县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县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县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协全体会议、县委全委会、县纪检委(县监察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县委、县政府召开的,要求局(委、办)、乡镇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三类会议:县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县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县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二类会议,报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批准。

三类会议,县直机关应当建立会议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县直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会议会期, 一类、二类会议会期依据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批准的会期确定;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县直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5%以内;

三、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要根据会议性质、内容和各级党委、政府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其中,工作人员分别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8%以内。

第十条  各类会议实行会议定点管理。县直机关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十  县直机关严禁到县外召开各类会议(招商引资除外)。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奖牌(证书)制作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50

100

100

450

二类会议

220

90

70

380

三、四类会议

180

80

60

32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县直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原则上不安排食宿。会期超过1天的,非城区代表可安排食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会期为1天的,不安排住宿,伙食费减半;会期为半天的,不安排食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非城区代表可安排一次自助餐或工作餐,伙食费减半。

第十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的会议培训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  县直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  县直机关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讲课费和食宿货币化补贴除外)。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十九  县财政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二十  严禁县直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县直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招商引资除外)。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十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  县直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直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对所属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10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