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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索引号:
00312579-X/202001-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名称: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枞财行〔2019〕681号
成文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12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57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2 09:48
来源: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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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9〕657号)、县委办公室《枞阳县县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办〔2016〕624号)以及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枞阳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枞财行〔2015〕172号)、《关于调整〈枞阳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枞财行〔2016〕171号)等规章制度,并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他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补助费标准。
三、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帐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管理。
四、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索取“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费、报销等具体操作规定。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八、以上日伙食补助费标准和日市内交通补助费标准按县差旅费管理相关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枞 阳 县 财 政 局 枞阳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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